“承诺制的利弊取决于便利和诚信是否能够做到协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说。那么,如何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发挥承诺制的优势、减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推行政府采购承诺制,需具备哪些条件?
业界专家姚鲁告诉记者,要用好政府采购承诺制,既要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又要提高供应商的诚信意识,还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承诺制,需与信用查询相配套;供应商的承诺函需要接受社会公众广泛监督,提供不实承诺函供应商受到相应处罚,才能在减轻供应商负担的同时,营造健康的营商环境和政府采购市场。
互联网+政府采购 公众监督规范承诺
“践行承诺制需要在承诺的基础上,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畅通社会公众查询的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才能最大化实现‘承诺制’的效应。”王永锋表示,“互联网+”技术在政府采购领域广泛应用,为政府采购承诺制奠定了硬件技术基础,“现阶段,‘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政府采购领域已经具备了实行‘承诺+公示+信用’基础条件,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又进一步为承诺制提供了政策支撑,对于一些通用性、常规性诸如‘营业执照、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且可以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基础信息,可以推广‘承诺+公示+信用’机制,简化政府采购程序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提醒,践行承诺制需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一方面要确保供应商提交的承诺函和其他材料一起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要畅通社会公众查询渠道,确保公众可以查询到相应的信用信息等。“承诺制是给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方便,供应商应该实事求是填写自身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函谋求中标(成交)的供应商,经公众监督发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后对其进行处罚。”前述专家强调,以“互联网+”作为技术支撑,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非常重要。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增强供应商诚信意识
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认为,践行承诺制还需要以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根基。只有承诺无信用,则承诺无法取信,从长远来说,要培养供应商诚信守法的意识,要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做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据了解,多省市财政部门在推行政府采购承诺制时,均强调供应商诚信守法与社会信用体系或诚信建设。重庆市财政局在为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相应模板时,也提醒供应商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规定“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青岛市财政局在试行承诺制的同时,还出台了《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对供应商失信行为界定、诚信记录评价及应用做出了详尽规定。厦门市财政局试行“承诺信用制”准入管理时,也提醒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苏省南京市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中也规定了供应商企业对信用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的法律责任,南京市还要求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需将佐证材料提交核验,如核验无误即可签订合同,如发现虚假信用承诺则按照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进行处罚。
业界专家姚鲁认为,各省市不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为政府采购承诺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增强供应商的信用意识,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